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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272号之一

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72号之一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81号名都国际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亮,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建设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崔玉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保全费1894元,合计4604元,由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宇

审 判 员  密永梅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