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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保15号

孙裕东与罗庆松、刘娜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15号关于申请人孙裕东与被申请人罗庆松、刘娜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7)吉062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裕东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分别冻结被申请人罗庆松、刘娜的公积金8,000.00元、5,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分别对被申请人罗庆松、刘娜的公积金8,000.00元、5,5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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