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565号
原告:孙国成,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永海,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清,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孙国成与被告祁永海、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孙国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国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国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玉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