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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565号

孙国成与祁永海、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国成,祁永海,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565号

原告:孙国成,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永海,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清,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孙国成与被告祁永海、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孙国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国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国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玉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