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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399号

鲁常来、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常来,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鲁常来,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南国大武汉R座50-51号2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雅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