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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751号

张慧敏与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张慧敏,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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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751号

原告:张慧敏,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3单元2416号。

法定代表人:梁雪生。

原告张慧敏与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慧敏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回对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慧敏承担。

审 判 长  张 澜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扶 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