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751号
原告:张慧敏,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3单元2416号。
法定代表人:梁雪生。
原告张慧敏与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慧敏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回对被告河北素锦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慧敏承担。
审 判 长 张 澜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扶 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