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325号
原告:杨丽花,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告:安洪维,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红卫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
原告杨丽花与被告安洪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花撤回对被告安洪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杨丽花负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