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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325号

杨丽花诉安洪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杨丽花,安洪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325号

原告:杨丽花,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告:安洪维,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红卫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

原告杨丽花与被告安洪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花撤回对被告安洪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杨丽花负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