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1民初767号原告张樱怀,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韩立民,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事实:原告经营柴油销售,被告经营冀C×××××号和冀C×××××号运输车。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柴油,司机韩立国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2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韩立民于2017年6月9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赵小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责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