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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魏海堂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王寒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海堂,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魏海堂支付申请执行人饲料款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93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铁

审 判 员  冯浩宁

代理

审判员  曾敏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