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文兵。被执行人刘香吟。被执行人刘智宇。被执行人丁中双。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文兵、刘香吟、刘智宇、丁中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文兵所有的苏J×××××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能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刘智宇已经履行人民币56000元,被执行人丁中双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光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