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179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范陵生,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审理的范陵生诉钱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胜诉的判决已经生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范陵生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平湖秋月×-×-×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丽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