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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一初字第1795号之一

范陵生与钱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179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范陵生,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审理的范陵生诉钱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胜诉的判决已经生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范陵生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平湖秋月×-×-×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丽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