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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51号

商红波与孙翔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商红波,孙翔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51号原告商红波,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孙翔荣,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职工,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红波与被告孙翔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红波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红波负担。

审判员  张奋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