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016号
原告:郝庆杰,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郝庆杰与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郝庆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庆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庆杰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天
书 记 员 曹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