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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016号

郝庆杰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庆杰,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016号

原告:郝庆杰,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郝庆杰与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郝庆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庆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庆杰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天

书 记 员 曹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