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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64号

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市泰昌电线电缆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泰昌电线电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64号

原告: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宝丰路香溢大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靖正全,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泰昌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

法定代表人:任永金,该厂厂长。

原告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武汉市泰昌电线电缆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罗守俊

人民陪审员  何若南

人民陪审员  王 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