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865号
原告:沈慧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龙,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姚磊。
原告沈慧慧与被告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曙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慧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龙,被告姚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慧慧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2016年2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当年4、5月份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一直拖延不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姚磊如数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姚磊辩称,借条是我写的。当时我们在一起开玩笑她要我写张借条给她,我就拿了纸和笔写了借条给她。况且借条上写的数字不是壹万元而是壹佰元。我不同意向原告偿还该款。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沈慧慧与被告姚磊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22日,被告姚磊向原告沈慧慧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姚磊借沈慧慧壹万元整(注:被告在万字左边加了‘亻’旁)”。事后,原告凭借条向被告要款,遭被告拒绝。原告索要未果,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姚磊出具的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姚磊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是借条内容是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数额是壹万还是壹佰。借据是表示债权债务存的一种书面凭证,债务人出具借条时就应当考虑到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嬉言而能解释。至于借条是壹万元还是一佰元,由于原、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按常理被告向原告借一百元,无需出具借条,虽然被告将万字左边加了“亻”旁,辩称是佰,但该佰字中间明显少一横,据此应认定该字为万字。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原告胁迫、欺诈所形成,借条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认定借条内容意思表示真实。
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磊偿还原告沈慧慧借款10000元,并承付该款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曙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梓慧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