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517号
原告:徐利东,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赵利军,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利东与被告赵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
原告徐利东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徐利东负担。
审判员 刘文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