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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5517号

徐利东与赵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利东,赵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517号

原告:徐利东,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赵利军,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利东与被告赵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

原告徐利东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徐利东负担。

审判员  刘文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