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5854号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854号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公司员工。

被告:江蓬。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