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854号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公司员工。
被告:江蓬。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