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33号申请人仪策涛被申请人潍坊荣鑫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荣鑫置业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仪策涛与被申请人潍坊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荣鑫置业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东)360号世纪阳光城市广场1幢1单元902商品住宅房。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