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何少云,女,1960年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马玉杰,男,1981年生,所在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玉杰在银行的存款25442.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马玉杰相当于25442.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马玉杰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