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韩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庆华宏远酒楼。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范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选文,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酒楼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市环灞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庆华宏远酒楼罚款30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灞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
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滨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