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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9-1号

原告米脂农商诉被告马靖、张燕、刘宏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燕,马靖,刘宏刚,冯海燕,李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委托代理人杜芳存。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马靖。被执行人刘宏刚。被执行人冯海燕。被执行人李春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燕、马靖、刘宏刚、冯海燕、李春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燕的应领工资48000元、马靖的应领工资49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庆丰

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

审判员  艾亚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美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