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99号
原告:宋鹏程,男,蒙古族,1988年10月17日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邓孝,女,苗族,1990年4月5日生,住重庆市武隆县。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武军,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01802X。
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鹏程、邓孝诉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鹏程、邓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鹏程、邓孝负担。
审判员 谭 炼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溢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