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499号原告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白玉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熊大洲,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志平,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程中,原告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朱逸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