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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8499号

原告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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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499号原告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白玉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熊大洲,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志平,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程中,原告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朱逸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