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142号
原告:邹某某。
被告:邹某甲。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邹某甲、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硕-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