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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142号

邹某某与邹某甲、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邹某甲,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142号

原告:邹某某。

被告:邹某甲。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邹某甲、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硕-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