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662号原告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殷军,经理。被告郭艳君,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艳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0元减半收取396.00元,由原告吉林省华能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