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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329号

杨金莉、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莉,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329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莉,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临潼路112、114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金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金莉与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一处房产,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汪若磊

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邬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