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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351号

刘凤英与刘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凤英,刘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351号

原告:刘凤英,女,199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刘江,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刘凤英与被告刘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刘凤英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忠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