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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614号

胡洪坤、路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洪坤,路美俊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胡洪坤,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路美俊,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胡洪坤与路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8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孙兆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