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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234号之一

高文洲与孔令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文洲,孔令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文洲,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孔令久,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洲与被执行人孔令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文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鄂0302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孔令久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本院(2016)鄂0302民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孔令久住房公积金6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本院(2016)鄂0302民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周明蕊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红庙社区1幢2-2-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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