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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刑初31号

被告人张永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5刑初3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强,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鲁某与朋友金某酒后一起到惠农区德胜路青云阁足浴店消费,因费用问题与店主张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永强得知妹妹张某店内出事,赶到店内对被害人鲁某拳打脚踢,致鲁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鲁某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第3、4腰椎双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血肿、体表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永强与被害人鲁某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张永强赔偿鲁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且已履行完毕,鲁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张永强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永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疾病证明书、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鲁某陈述、被告人张永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相、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永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强通过向被害人鲁某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张永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他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刘红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海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