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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854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854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某,男,生于1983年4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 付 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柳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