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854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某,男,生于1983年4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 付 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柳杨 关注公众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854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某,男,生于1983年4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 付 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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