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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49号

谢文珠与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文珠,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49号申请执行人谢文珠,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尤建霞,公司董事长。谢文珠申请执行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连仲字第08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谢文珠申请执行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49号,执行依据:(2015)连仲字第0811号裁决书]指令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张 迅

审判员 罗来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