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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00号

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00号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1965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湫坡头镇,身份证号码:610429XXXX0401XXXX,农民。本院在执行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2017)陕0429执200号被执行人何某危险驾驶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健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苑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