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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278号

王学玉与韩黑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玉,韩黑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玉。被执行人韩黑妞。本院在执行王学玉与韩黑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临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李晓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