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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691号之一

陈五洲与周华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五洲,周华阁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691号之一

申请人:陈五洲,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平,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华阁,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陈五洲与周华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皖0225民初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周华阁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2017年3月15日周华阁对该债务已将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应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华阁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55元,由周华阁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