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691号之一
申请人:陈五洲,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平,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华阁,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陈五洲与周华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皖0225民初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周华阁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2017年3月15日周华阁对该债务已将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应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华阁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55元,由周华阁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