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加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久,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姬保芳,女,1986年1月20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姬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长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熙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