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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71号

程丽芷与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丽芷,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71号原告程丽芷,女,汉族,1952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春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红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原告程丽芷诉被告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减半收取4472元,由原告程丽芷负担。

审 判 长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池 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