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71号原告程丽芷,女,汉族,1952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春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红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原告程丽芷诉被告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减半收取4472元,由原告程丽芷负担。
审 判 长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池 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