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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220号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章联生,张作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2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申和健。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青年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余。

被执行人: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虹桥工业园区上同路。

法定代表人:张作铭。

被执行人: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通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章联苏。

被执行人:章联生,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张作铭,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章联生、张作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可供执行财产在泰兴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章联生、张作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红祥

审 判 员  万 辉

代理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