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2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申和健。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青年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余。
被执行人: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虹桥工业园区上同路。
法定代表人:张作铭。
被执行人: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通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章联苏。
被执行人:章联生,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张作铭,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章联生、张作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可供执行财产在泰兴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章联生、张作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红祥
审 判 员 万 辉
代理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