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965号
原告: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真源大道涡河桥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689725545J;
负责人:刘曙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红,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玉青,男,生于1989年9月23日,汉族,鹿邑县。
原告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与被告邢玉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