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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芳、聂昌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芳,聂昌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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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芳,女,1971年2月26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聂昌青,男,1959年12月30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芳、聂昌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7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民陪审员郝海萍

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