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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7107号

江苏大道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郁欣欣、戚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大道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欣欣,戚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7107号

原告:江苏大道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川村2、3组。

法定代表人:单志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凤,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郁欣欣,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戚川,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江苏大道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欣欣、戚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大道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道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江苏大道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丽君

代理

审判员  袁 飞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