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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879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向阳、徐瑞岳,系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85085-6),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528号。

法定代表人:钱吉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

一、被执行人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7799341.15元、期内利息158133.33元并自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35%,其中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以本金9999341.15元计,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以本金19999341.15元计,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7799341.15元计)、期内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0.35%,其中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以期内利息49803.33元计,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以期内利息107303.33元计,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58133.33元计);

二、被执行人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道528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9)第5-6873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申请执行人对编号为33100620120032019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415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询,被执行人温州爱乐福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土地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C508-6地块【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5-687**号】,本院依法对上述地块及地上建筑分别评估一并拍卖。经过拍卖,现该地块第一次拍卖已经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该地块的地上建筑无产权证,现正在与被执行人及有关投资人协商债权转让及该地块拍卖后手续问题,请求本院暂缓拍卖,本院已暂停第二次的拍卖,等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有关投资人的协商结果;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银行存款查询单、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董成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