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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6881号

操玉秀与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操玉秀,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881号申请执行人操玉秀,女,196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平,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操玉秀诉被告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操玉秀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0924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郭海宁

审判员 汪 霄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