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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235号

南京舞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阿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舞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阿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舞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姚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阿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尧路2号移动产业基地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童箭,该公司总经理。南京舞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阿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宁裁字第646-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阿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舞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646-12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惠敏

代理

审判员  徐忠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