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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976号

莫明春与莫明越、莫振东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明春,莫明越,莫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莫明春

被执行人:莫明越

被执行人:莫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明春与被执行人莫明越、莫振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4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董风常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