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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42号之二

常跃文与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跃文,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跃文,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跃文,男,昔阳县人。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负责人左巍,男,系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男,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费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已追加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昔阳县污水处理厂对面新建汽车站配套商业楼三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建汽车站配套商业5#楼东侧底商四间、3#楼016底商一间、3#楼017地下室一间。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乃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