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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77号

杜珍玉与杨兵、耿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珍玉,杨兵,耿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77号

原告:杜珍玉,女,1974年6月8日生。

被告:杨兵,男,1981年5月8日生。

被告:耿燕燕,女,1981年1月14日生。

原告杜珍玉诉被告杨兵、耿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珍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杜珍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