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77号
原告:杜珍玉,女,1974年6月8日生。
被告:杨兵,男,1981年5月8日生。
被告:耿燕燕,女,1981年1月14日生。
原告杜珍玉诉被告杨兵、耿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珍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杜珍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