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熊学会,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学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熊学会与于学金健康权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学金银行存款14613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如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