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号
原告:卢金凤,女,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兴,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陈炳洪,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陈福文,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陈福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凤诉被告陈华兴、陈炳洪、陈福文、陈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卢金凤以与四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金凤负担。
审判员 梁泳诗二○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雅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