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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财保12号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12号

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化路8号。

被

申请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人民币300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世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