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辩护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16年9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月12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双方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邵福顺
审 判 员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黄嘉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加男 更多数据: